犯罪分子,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仅限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行使,但可以参与工作,在劳动中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不受差别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给予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教育、改造。综上所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设置,是根据犯罪分子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情节、主观恶性大小,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执行方式、执行场所及其犯罪分子所享的权利。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执行,则不能反映刑罚类型的设置和适应刑罚的基本原则,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将得不到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犯罪分子同时判处多项犯罪的,应当尽可能判处同一主要刑罚,避免司法操作中的一些困难。确需判处不同主要刑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