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效率是当今审判工作的主题,建立和平和谐的社会是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刑事审判使用犯罪是我国惩罚的目的。缓刑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价值的实现,要求国家适当控制惩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努力以最低的惩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我国,源于某些传统和现实原因,还存在着泛刑化、重刑主义、刑罚万能的思想,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基本的刑罚价值理念。本文拟就刑罚轻缓化的法律适用作一初浅探索。
首先,缓刑的趋势和价值取向
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WTO成员后,中国批准并实施上述公约的历史步伐越来越快。强调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自然会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
刑罚适用的基本概念是刑罚的公平平等,体现在定罪、抗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大多是针对重罪或缓刑不当的情况,很少有轻罪或减轻情节。
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我国近20年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改善社会保障的效果。然而,重刑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治愈根本原因,多年来社会保障的现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根据社会发展和犯罪变化,调整重刑观念下的刑事政策,建立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现实的科学刑事政策,应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在这种背景下,刑罚的缓和无疑符合当代刑法应当提倡的要求“严而不厉”科学思想。此外,惩罚与宽大的结合一直是我国适用刑罚的基本刑事政策。从这个角度来看,对罪犯的轻微惩罚也与我国一直实施的刑事政策一致。
二、法律体现了刑罚轻轻化
与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相比,我国立法远不如,但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通过一系列修订和重新设计,反映了改变原刑法重刑主义倾向的立法意图,考虑到刑法的人道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轻刑的前瞻性考虑。
一般来说,主要体现在:(1)取消类比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和刑事法律原则,建立无罪推定的科学刑法理念,避免司法实践中擅断犯罪的现象;(2)缩小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对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明确规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明确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再适用缓刑,对挽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3)扩大了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的减轻处罚范围,盲人和聋哑人可以减轻处罚,反映了人道主义的惩罚;(4)严格防卫过度概念,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给予公民无限的防御权。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进行非犯罪和缓刑处理。(5)放宽对自首的限制,减轻犯罪态度,放宽对自首的要求。将死刑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标准是两年期满后无故意犯罪,低于原悔改标准,实际减少 死刑数量。(7)实行缓刑制度,认罪悔改三年以下短期自由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让其监督社会转型。
[page]此外,通过司法解释缓刑的适用,如最高法院关于被告亲属如何处理赃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被告或其亲属积极归还赃物,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宽大处罚。《关于财产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单一处罚不再危害社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单一处罚:一、偶尔犯罪或者初犯;二。投降或者有立功表现;三。犯罪时不满18岁;四。准备、暂停或者未遂;五、被迫参加犯罪;六、全部归还赃物并悔改;七、其他可以依法单独处罚的情形。关于普通程序的适用“被告认罪”若干意见(试行)(包括适用简单程序)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应当从被告实际表现的具体情况出发,从被告的认罪和悔改三个层面考虑,不再危害社会。
三、司法操作措施轻轻处罚
由于历史和现实复杂原因的影响,加上我国现行刑法重刑的色彩依然沉重,实施轻刑仍有很大的阻力。除了立法上的相应制度调整外,轻刑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精神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以及社会群体思维和观念转变氛围的合作。
(一)转变传统的重刑思维,树立轻刑的科学观念
建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实现轻刑罚观念的前提。传统的泛刑、重刑主义和全能刑罚观念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在这一错误落后观念的指导下,司法实践必将形成一种结构性的刑罚对抗情况,即刑罚不压罪、刑罚量螺旋恶性增加、刑罚投入接近极限但刑罚效益急剧下降,这将使刑罚的运行经历基本危机。因此,我们必须转变常见的刑罚观念“彻底放弃刑事申报的概念,宣传谦虚和节俭的刑罚概念,承认最终的刑罚手段,承认刑罚功能的有限性,根据成本效益分析选择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尽量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不要滥用刑罚,不要浪费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区别对待不同侵权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犯罪,重,轻;正确理解中国目前“严打”刑事政策,对“从重从快”这一基本要求只能针对特定对象范围内的严重刑事犯罪,即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指出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重犯罪。这三种犯罪,“从重”处罚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偏离处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从重”。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相对较轻,符合“但书”规定的犯罪(违法行为)应当尽量不通过刑罚手段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预防犯罪。
(二)轻刑缓刑的司法操作
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的规定,刑法基本可分为非刑罚、免除刑事处罚、单一罚款、管制、缓刑、拘役、三年以下短期自由刑、三年以上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自由刑、死刑、死刑等类型。在此框架下,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相对较轻。
1、提高破案效率,扩大破案效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效果,在打破犯罪分子侥幸心理的同时,增强刑事司法人员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重罪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依法收集无罪、轻罪证据,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只注重收集有罪和重罪证据,忽视或者不注意或者不愿意收集无罪、轻罪等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证据。这与重刑主义思想只注重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忽视有利于预防犯罪的思维方式和观念无关。因此,要打破这一观念,就必须从上到下,从旧观念转变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转变为轻化思维观念,形成符合综合治理要求的合力。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鼓励和鼓励被告努力退还赔偿和赃物,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努力减少或消除危害后果,鼓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在这方面实现财产互动,满足现行法律要求的条件,稳步推进缓解过程。
3、加强对承认、自首、立功等刑事政策和法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罚,鼓励罪犯真诚悔改,加强改革决心,分解罪犯,加强揭露犯罪,协助追捕决心,依法形成宽大揭露犯罪,打破犯罪和罪犯的良性循环。
4、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对刑罚的轻刑价值。《刑事诉讼法》第十七十二条规定,只要当事人选择调解、和解、撤回诉讼,法律就不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说明调解在自诉案件中具有轻刑价值和免刑功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应当与其同源性。通过调解,了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利于解决矛盾,及时保护合法权益,反映了刑法保护功能的有效发挥和实现,解释了以社会危害为最基本属性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悔改表现。当被害人谴责犯罪并感受到被告人的真诚忏悔时,物质损失得到了补偿,精神痛苦得到了安慰。通过调解机制,被告人的悔改与被害人的安慰之间存在互动效益。
四、刑罚适用于轻刑情节的注意,重刑情节的合理酌情
[page]从消极的刑罚控制来看,在量刑被告时,必须严格抑制刑罚的无限上升,不能盲目提高到刑罚范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和范围也应合法,增加刑罚必须保持理性,认真对待,掌握刑罚的程度,这个程度的标准是刑罚符合原则要求的标准。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提倡轻刑罚不是轻刑罚,不是重刑罚,而是严格依法、量刑,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综合整个案件,在适应原则的标准内,适当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轻、重。在此前提下,尽量使用轻刑,在轻刑时,不得重刑;或者可以用其他措施代替刑罚,而不是使用刑罚。
作者:龙南法院钟伟温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