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罪犯的生命是内容,所以也被称为生命刑。生命是人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人类所有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类的“权利之王”,因此,死刑又称极刑。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关于犯罪和惩罚》一书出版,才出现了一个持续了几百年的问题。废除死刑的论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惩罚的目的是防止未来犯罪的发生,也没有必要坚持只有死刑才能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证明,有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法的国家相同,死刑等同于无期徒刑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此外,死刑切断了罪犯悔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除身体的方式消除人们内心的邪恶,这无疑是实现生命作为惩罚目的的一种手段,但改造罪犯的概念却被悬而未决。我们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具体如下:
死刑违反了现代文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少地使用越来越少,并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所有这些都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但死刑被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一种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有多文明,死刑都是极其残酷的。这种残酷的惩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的遗迹,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衰落。
当今世界死刑的总体趋势已经从广泛限制死刑发展到全面废除死刑。马克思明确提示了死刑与原复仇制度的关系:“死刑是过去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几千年来,死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人民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的利用下,在两者的谋合下,遏制犯罪、稳定统治得以延续”。现代文明的本质是,每个人的生活都非常重要。社会不能为了惩罚罪犯而损害另一个生命,否则国家将扮演公共杀人犯的角色。死刑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因此在现代高度文明的社会中,废除死刑是无可争议的。死刑违反了法律原则
刑罚的作用是国家在创造和使用刑罚过程中的社会作用。国家创造和使用刑罚是为了充分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创造适用刑罚的结果。中国是一个人民主和专门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作用是惩罚、剥夺或限制犯罪能力;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在特殊预防中,从身体上消灭一个人并阻止他再次犯罪的死刑并不是理想的效果。我们认为,对人类心灵的巨大影响不是惩罚的强制性,而是惩罚的连续性,如果让罪犯成为劳动者,让他用自己的努力来补偿他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长期失去自由的感觉是长期和痛苦的,这是制止犯罪最强大和最有意义的手段,从身体上消灭罪犯,让罪犯不后悔新的机会,这违背了预防教育的目的。
在一般预防中,虽然对罪犯的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但他们不敢尝试法律。然而,这种强烈的威慑作用给人的印象是,虽然处决罪犯的场景很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只有形成习惯的印象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作为其他社会成员,长期的惩罚不是比短期的死刑更常见吗?这种影响是更好的预防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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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中国社会发展理念不一致
今天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为了实现快速发展,中国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走国际发展的道路。这不仅要求中国适应世界的经济趋势,而且要求中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与世界保持一致。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不仅受到经济基础的限制,而且还服务于经济基础。目前,世界市场经济的普遍建立和经济全球化促进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被世界公认为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济交流时遵守公认的规定“游戏”规则,即法律或国际公约。中国要想在全球化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调整法律制度,废除不符合时代节奏的死刑;有关规定应当在签署的国际公约中履行,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指责,影响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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