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毫无疑问,中国实施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但中国并没有充分反映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在这方面,死刑政策应及时调整,在立法和司法上应充分反映谨慎适用死刑的态度。以下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详细介绍。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都在努力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越来越倾向于严格限制死刑,主要表现为减少立法中适用死刑的条款,严格控制司法死刑的数量。
一是调整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死刑政策是国家为死刑法治(包括立法和司法)制定的指导方针和行动准则“严格限制死刑”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的政策。
近年来,我国的死刑政策被重新规范和表达“严格控制和谨慎适用死刑”。可以考虑对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进行更积极合理的调整,将其修改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谨慎适用死刑,死刑逐渐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如果只能在死刑政策中规定“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明确要“死刑逐渐减少”,尤其是要“最终废除死刑”,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有效推进我国当前死刑改革,使我国死刑法治的发展前景与国际社会死刑改革的总体趋势一致。
二、立法上减少死刑
在限制、减少死刑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的死刑政策思想的指导下,死刑立法改革应当承担根本责任。具体来说,我国死刑立法的削减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一)减少死刑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8)》取消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中国刑法典仍有55种死刑,在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仍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30多种非暴力犯罪。鉴此,该决定提出了“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适用”。
在我国未来的死刑立法改革中,首要措施是逐步大规模减少死刑,特别是以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为重点,努力通过两三次大规模、大规模减少,全部或基本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死刑。当然,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也应区分犯罪的性质和优先事项,权衡利弊的影响,并分阶段分批进行。
首要任务是减少与刑法修正案(8)取消的13种类似犯罪的死刑,如运输毒品、筹款欺诈、组织卖淫、走私假币、伪造货币等。[page]
(二)扩大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
1、原则上不适用刑法修正案(8)设立的死刑制度,进一步修正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制度;
2、应当贯彻联合国有关文件的要求,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新生儿母亲、弱智人、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纳入死刑范围。
三、立法上要提高“死刑大户”该指控适用于死刑的规范。我国目前和未来很难废除死刑,特别是“死刑大户”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严重毒品犯罪,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从立法上明确提高其适用死刑的规格和标准,从而有效地减少死刑适用的数量。如对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若能在立法上显着提高可以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则就可以大大减少适用死刑的人数。
总之,死刑的立法削减是死刑改革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不断推进。
三、严格控制司法死刑的适用
司法控制对死刑改革至关重要,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是由立法改革和司法控制的特点所决定的,死刑的立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程序繁多的重大工程,需很慎重且时间较长,而死刑的司法控制不但便捷且又可持续进行;另一方面,是由于现阶段较长时期内不可能在立法上废止那些适用死刑数量较多的严重犯罪的死刑,而司法控制则可以显着地减少这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因此,在国家立法机关对死刑制度进行立法削减之前和之后,我国相关司法机关均可以通过司法控制的途径切实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具体而言,进一步改进和强化死刑的司法控制,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要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死刑案件时,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精神。对于涉及死刑适用的严重犯罪案件和被告人,要注意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严格控制和特别谨慎地适用死刑,特别是立即执行死刑。要纠正司法实践中对死刑政策掌握或宽或严的普遍认识偏差,明确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进而树立死刑适用只能从严掌握而不能从宽要求的理念,树立死刑司法控制可以大有作为而不是难有作为的司法理念。
(二)加强死缓制度的适用。
我国刑法所独创的死缓制度,既能严厉惩治犯罪,又能实际上“少杀人”,具有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批准权后,近年来我国死刑的适用数量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数量。在死刑的司法控制中,应当更加重视依法加强死刑的适用,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件、业务监督等方式尽可能多地取代死刑的适用。[page]
(三)死刑只能作为最终法定刑选择。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55种死刑罪,其中除少数严重罪外,大多数其他严重罪的法定刑除死刑外,还有无期徒刑和长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这些罪行进行裁量处罚时,我们应该从严格控制死刑开始,尽量首先选择适用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缓刑)作为最终选择的刑种。
(四)充分注意从宽情节的适用,控制死刑。
首先,要充分重视法定从宽情节(预备犯、未遂犯、暂停犯、限制责任能力、从犯、威胁从犯、过度防卫、自首、立功、坦白等)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其次,还要注意从宽情节(特别是犯罪动机、受害人过错、主动弥补或减少犯罪后果、真诚悔改和主动赔偿等)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五)特别重视程序法对死刑司法控制的重要价值。
死刑案件应当遵循完整的合法程序,充分保护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死刑案件应当实施最严格的证据规则,消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死刑案件应当允许甚至鼓励和解制度的实施,死刑应当立即执行,甚至不适用死刑缓刑。
中国是一个仍然适用于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很难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废除死刑任重道远。
刑事律师:如何为废除死刑作准备
2020-07-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