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提倡废除死刑的浪潮接踵而至。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人反对适用死刑。但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一个制度的存废应该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综合考虑,逐步推进,避免盲目提倡。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的详细介绍。
作为个人,我们无法理解对个人生命的关怀和对死刑泛滥的恐惧。然而,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制度的存废,特别是像死刑这样重要制度的存废,往往不仅仅是这些。
我国未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
(1)在具体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时,废除死刑的决定只能基于一般的高道德假设和杀人案发生率极低的事实。
赞成者最根本的原因是生命的神圣概念。基于生命神圣命题的第一个道德法律不是反对死刑,而是一个普遍的法律法规:人们不能杀人。虽然我们同意国家应该预防犯罪,但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真正结束杀人案。在杀人案发生并被发现后,国家如何重申禁止杀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刑法主张使用死刑。也许客观地说,死刑并不一定能减少杀人案件,但死刑起着根本作用,即不给私人杀人留下任何空间。如果国家放弃了死刑。由于杀人犯不需要偿还生命,禁止杀人的法律法规也失去了绝对性。这在逻辑上为一般的杀人行为留下了无限的空间。从逻辑上讲,死刑无疑是不可废除的,至少对于杀人案件。
同意废除杀人案件的原因是生命的神圣性。然而,我们不应该忘记,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时尚不尊重生命,在这样一个社会剥夺国家的死刑权力,其结果只能是容忍杀人犯,促进不尊重生命的时尚,与他们自己的道德前提相反。
(二)犯罪的普遍性和刑罚的权威性决定是否应当保留死刑。
非杀人犯罪不是违反的“人不得杀人”律令,但其他律令,我称之为“人不得伤害人”。这里“伤害”可以做广义的理解,不局限于身体的伤害,这里的“人”也不局限于个人,可以包括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使用本质上遵循类比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我们使用极其严重的伤害行为“视为杀人”。“视为”表示“不是”,是类推。除此之外“类推”死刑的存在还有另一个实际原因。也就是说,任何其他现有的刑事手段都不足以建立“人不得伤害人”律令的权威。
这还需要另一个事实判断来支持,即某种类型的犯罪是相当常见的。当然,犯罪的普遍性不仅是社会原因,也是制度原因。制度不能是简单的禁令。当制度差距很大时,制度本身就会诱导人们违法犯罪。在一个从法律虚无主义向法治过渡的国家,在一个社会巨变的历史阶段,犯罪的诱惑急剧增加。因此,国家只能期望用重刑来维持至少的秩序。这是最后的权宜之计。如果某种犯罪不常见,即使其他惩罚措施不足以建立“人不得伤害人”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死刑的使用没有足够的客观理由。法律制度完善稳定后,犯罪空间越来越小,事后重刑应少用。
在中国,必须考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才能谈论死刑的存废。犯罪能否废除死刑,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该类犯罪是否会危及主权权威?
二、废除死刑后,主权人是否有维护主权权威的替代手段?[page]
(三)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与政权考虑有关。
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犯罪与当权人有关。当权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私利,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遭到普通人的反对。腐败分子的普遍存在危及了主权和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权威,甚至官方文件也承认了腐败“亡党亡国”潜在的危险。如果制度上给腐败分子免死牌,就证明整个政权决心继续失去权威和人心。在如此大力反腐败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人民的心自然会丧失。试想一下,如果经济犯罪被废除,国家有什么替代方法可以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获得人心的替代方法是什么?
目前,是否废除死刑不是一般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不是一般的法律逻辑问题,而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决策,是一个主权逻辑问题,应该谨慎。但这并不意味着死刑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有效和根本措施,但死刑至少表明了政权的道德取向,反映了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