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死刑审查的现实意义是什么?死刑审查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一直坚持严肃、谨慎、谨慎、少杀的政策,确保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介绍。
1、死刑审查程序有利于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人类的理解有一个循环,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持续的测试,才能使理解逐渐接近客观现实。诉讼理解也是如此。只有通过从调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重复,公安司法人员的理解才能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尽量减少不公正、虚假、错误的案件。死刑案件通常更复杂,通常需要多次检查。不仅如此,死亡不能复活,一旦死刑被执行,就不能得到补救,因此有必要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死刑审查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查和保证机制,对确保死刑的正确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2、死刑审查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严肃、谨慎、少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了死刑审查程序,这是该政策实施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审查,对适用不当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同处理:对纯无罪或者因证据不足判处无罪的,纠正不公正案件,立即释放,恢复自由;对有罪但不得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改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的错误杀戮和滥用死刑,避免对国家和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可以获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审查程序是坚持少杀、小心杀戮、防止滥用杀戮的可靠保证。
3、死刑审查程序仍然是严格死刑规范和统一执法规模的关键程序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死刑缓慢)判决的批准权,有利于确保死刑执法规模在诉讼程序上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判决,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死刑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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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的法律依据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审查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发回审判。
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两年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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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审查结果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批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刑法分为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除毒品犯罪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云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甘肃、贵州批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下放的死刑审查权,并在原第一刑事法院和第二刑事法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死刑审查法院。第三刑法院、第四刑法院、第五刑法院。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