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死刑审查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审判对象的待定;死刑审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特殊诉讼阶段;审批权具有专属性、程序启动自动性和申请审查方法的特殊性。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在本文中介绍的死刑审查的法律特点。
特定的审判对象
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两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通过死刑审查程序。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不需要通过此程序。该审判对象的具体性使死刑审查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不同——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审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判决具有法律效力。除一审、二审程序外,死刑案件还必须经过死刑审查程序。只有经审查批准的死刑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审查程序是两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审查程序一般在死刑判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前进行。相比之下,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判时间是在起诉和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是在判决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审查。其他审判程序不同:任何级别的法院都可以审理;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审理;原审法院可以审理。
程序启动的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遵循不起诉和忽视的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自诉人提起上诉,才能启动二审程序。死刑审查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被告在法定上诉期或者抗诉期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动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殊的复核方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审查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制度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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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死刑复查
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称为极端刑罚。
死刑复查权回收后,死刑复查程序应当按照诉讼规则设计和完善。虽然与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但可以进行诉讼改造。根据案件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虽然提出上诉或抗诉,但法院可以采取非法庭审理的方式,但即使非法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讯问被告、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
第二,被告在一审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辩护人和其他必须参与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审查程序。在操作模式上,可以采用两种形式的面对面直接审判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判。实施审判,可以确保控方和辩方有效参与审判过程,特别是辩方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也方便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无论采用何种审判方式,都应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于困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