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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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中国有行刑权的机关,是指依法授权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刑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机关:一是监狱。监狱是我国的主要行刑机关。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第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拘役、一年以下或者一年以下不便送进监狱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此外,公安机关还负责缓刑和假释的调查。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立即执行罚款、没收财产和死刑。没收财产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与公安机关一起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无条件执行时交付公安机关。
行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
行刑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包括判决和判决中确定的刑罚。因此,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是行刑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效的刑事判决是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者投诉的判决和裁定。二是最终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缓期两年。
行刑的性质是司法行政活动
行刑是刑事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实施量刑阶段的自由裁量刑罚。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此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是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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