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指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刑缓期执行,实施劳动改造,以观察后效。缓期执行死刑的程序它是什么样子的?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为您详细介绍缓期执行死刑的程序。
缓期执行死刑的程序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起诉自诉复印件、人民法院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由公安机关送达监狱。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罪犯送进监狱。执行通知书的回执,应当在拘留中心盖章后附上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
2.执行机关接受罪犯时,有权收押审查。收押审查包括:
(一)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罪犯家属。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接受监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将执行通知书退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监狱不接受监狱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临时监狱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并将执行决定分别送达公安机关和监狱。
3.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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