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2年,这是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缓期执行死刑它也可以改变,所以缓期执行死刑变更是什么样的?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详细介绍死刑缓期执行变更的相关内容。
缓期执行死刑作为最严格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限,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缓期执行死刑的变更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十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两年的罪犯可以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作出两种变更:
1.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将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判处缓刑两年的罪犯,在缓刑两年后未裁定减刑前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另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缓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缓刑的程序是:当缓刑两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并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的副本复印给原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缓刑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自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犯实施死刑。被判处缓期两年死刑的罪犯,在缓期死刑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经核实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程序为:罪犯服刑监狱及时调查,调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可以作出判决、上诉、抗议起诉。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应当依法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经批准后,移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应当重新计算缓期死刑期限,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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