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监狱刑罚执行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何解决主要问题?罪犯因这些原因需要准备哪些措施?下面将详细分析。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希望以下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改造罪犯的职责。
刑罚执行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送达被拘留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执行刑罚时,交给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体检。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
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罪犯收监时,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保管,或者经罪犯同意退还家属,没收违禁品。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罪犯家属发出通知。
二、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结果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缓刑两年的罪犯,在缓刑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查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page]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假释条件的,监狱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一)对罪犯提出减刑、假释的,由罪犯所在分监区根据罪犯考核结果提名,监区长会议同意,提交监狱政治科审查。
(2)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医疗审查委员会”研究结束后,提交监狱长审查。必要时,由监狱长办公室会议审查。监督检察员出席审查委员会会议。
(三)监狱局狱政处审查,提交主任决定。必要时,由主任办公室会议决定。
(四)监狱局应当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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