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其内容涵盖范围广泛,主要针对犯罪分子的法律,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事诉讼法由高检解释死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1、死刑审查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审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审查检察部门负责对死刑审查的法律监督。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审查期间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判决有误,不应当依法批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平审判;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死刑进行审查,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文件发布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省人民检察院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交监督报告,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材料:
(一)案件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发回复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立即执行死 刑是错误的;
(二)被告人处罚较轻、减轻的,不得依法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立即维持死刑是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平审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内未能审理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批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六百零七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 死刑审查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判决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审查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审查检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审查死刑审查监督案件:
(1)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有关案件材料、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委托律师提交的投诉材料;
(二)听取省人民检察院原承办案件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 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审核案卷,讯问被告人,审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因重大、困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可以通知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官,讨论死刑审查案件。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审查监督案件的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审查案件意见的形式提出。死刑审查案件的意见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批准死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仍不批准死刑,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副检察长应当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对 进行现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 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由检察官执行死刑现场监督,并配备书记员作为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现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 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裁定或者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 现场监督死刑的检察官,应当依法监督死刑的地点、方法和活动是否合法。死刑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不得执行死刑的罪犯;
(二)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或者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岁的,不得依法适用死刑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
(四)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有举报揭露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需要改判;
(五)罪犯正在怀孕。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拍摄 照片和视频;死刑执行后,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死亡,填写现场监督记录,签字后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 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高检对刑事诉讼法死刑的解释是什么?判决死刑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最高处罚。判决死刑并不常见,也不容易判决死刑。同时,有特殊群体的法律规定不得判处死刑,如18岁以下或75岁以上、孕妇等,这也反映了制裁罪犯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