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发生率高,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居各种死刑案件之首。毒品犯罪将被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
一、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
(一)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从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到50克可能被判处死刑,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提到的50克毒品通常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无期徒刑,更不用说死刑了。
(2)与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处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0克以上可判处死刑;在辽宁省,300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这个数字在法律文件中提到“实际掌握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区域特征。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处罚和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典型案件妥善掌握。
为了仔细掌握死刑的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和偶犯,考虑到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不同。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标准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
二、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是否判处死刑,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和当地禁毒情况等因素。
有些人虽然不符合可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也可以立即判处死刑,如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抵抗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
三、有些毒品犯罪虽然符合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立即判处被告死刑:
(一)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不符合实际死刑标准,承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标准的;
(三)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四)因特殊情况引诱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五)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的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的;
(六)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数量标准,确实是第一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七)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难以区分的;
(八)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九)其他不必立即判处死刑。
以上是关于的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详细介绍。数量标准是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结合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文章第三部分介绍的情形,即使符合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也不能判处死刑。更多信息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在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