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再次被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推翻,这意味着这个“老赖”连续六年打出“政治牌”、“人权牌”都失败了。据专家分析,赖昌星的命运虽然有很多变数,但并不排除他最早可能在2006年3月被遣返。
赖昌星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法律原则之一是“死刑不引渡”这也是本案中最难解决的国际法问题,可以说“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死刑保留国与死刑废除国之间的引渡“天堑”。
人权保护事实
这是死刑和引渡之间的联系,涉及到对生存权的认知。对生存权的理解,就像对其他社会现象的理解一样,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或某些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从价值取向来看:对于死刑的存废,各国的差异不能在短期内达成一致,国际刑法的功能必须不断加强,因此我认为保护生存权作为相对权更为合理。因为尊重差异是有效合作的必要条件。这并不妨碍我们达到人类发展的更高水平——生存权的适当状态和实际状态的趋同并不妨碍我们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完全保护生存权。
在实践中,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主要是中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采用的处理方法。当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部分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几乎都遇到了如何处理对方提出的问题“死刑不引渡”建议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死刑的适用范围还比较广,在双边引渡条约谈判中,我国通常是“死刑不引渡”低调处理原则:尽量说服对方同意不在双边条约中规定此类限制。一方面,它考虑到不同国家对“死刑不引渡”问题的态度增加了引渡双方在处理死刑引渡案件时协商确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它也将死刑与非引渡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很容易接受坚持死刑而不引渡的一方。
然而,采用上述方法,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逃离国外的主要犯罪分子受到的惩罚比犯罪分子轻,这完全违反了适应犯罪和刑罚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平的标准。法律的全部合法性在于公众对它的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能否欣然接受呢?“神圣的”事实上,国际法律规则已经成为重罪犯开脱的借口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整个国际社会可以从两个方面努力:
首先,通过驱逐出境的方式变相引渡。这主要是指逃亡国家拒绝赋予犯罪分子在自己领域停留的特权,并将其驱逐出境的做法。当然,这并不允许他们自由出国或选择目的地,但这可能会侵犯要求适当法律程序的个人权利。虽然驱逐出境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方式,但它经常被用于国际事务。在赖昌星案中,加拿大拒绝了他的难民资格申请。如果赖昌星的上诉请求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仍然被拒绝,我认为这种伪装的引渡方法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变相”本质上是一种“妥协”,只有双方达成的妥协才有利于解决争端问题。
其次,是代理处罚的方法。也就是说,逃亡国为了防止放任不处罚,在没有引渡请求或其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适用国家法律处罚外国犯罪。这是对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一种实施是在引渡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引渡进行第二次补充制度。此外,在逃亡国的审判可以避免因司法适用不统一而大大降低法律威望和权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