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这是假释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实践中,适用假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北京刑事律师网收集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对象
条件
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未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转型。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假释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或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认为“悔改是真的”:认罪服法;遵守犯罪改造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一直表现良好,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会再犯罪,或老弱病残,丧失犯罪能力。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掌握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为了贯彻教育、影响和拯救未成年犯罪的政策,未成年犯罪的假释可以根据成年犯的掌握标准适度放宽。第二,对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主要罪犯和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也应考虑原判决,应特别小心,严格掌握。
(三)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无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按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原判处1/2以上的起始时间。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使用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以下情况:(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具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犯罪分子基本丧失活动能力,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技能,相关单位急需使用;(4)犯罪分子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自行照顾和请求假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证明。但犯罪集团的第一犯、惯犯、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外;(5)为进一步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教育、影响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政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实悔改,不再危害社会;(6)为了需要政治斗争,假释适用于一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国籍的犯罪分子;(7)其他特殊情况。
(4)假释不能适用
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无论罪犯被判处什么刑期,都不得假释累犯。(2)实施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上述犯罪外,还包括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3)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者,即使减刑后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法律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的基础上,吸收了《监狱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第一次发现漏洞也被视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完善假释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应当撤销,是否足够?如果发现漏洞是由于假释犯的主动解释呢?将假释必须撤销的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行为是否合适?
撤销
首先,假释的启动是基于对被刑人人身危险行业被消除的认定,以及在监督调查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望。在考试期间故意再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无可争议;但是,如果出于过失再犯,虽然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与故意再犯显然是不同的。两种主观和客观的行为在性质上表现出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吗?因此,笔者建议将过失再犯的假释从立法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撤销改为法官根据过失的大小和程度进行的自由裁量权,即期间因过失再犯,“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假释。
第二,由于假释是犯罪分子悔改的基本条件,不会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足以表明他们没有悔改,很难确认他们不会再伤害社会,他们应该撤销假释,没有异议。但是,如果犯罪是假释犯主动承认的,则应区别对待。首先,如果承认的犯罪相对较轻,综合考虑仍符合假释条件,可以相应延长假释的测试期,不撤销假释;其次,如果承认的犯罪较重,中国同意区分犯罪的学者认为应撤销假释,实施多种犯罪并处罚②。笔者的意见是,不妨区分与故意再犯和过失再犯相同的犯罪质量。重罪是假释犯故意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过失造成的,假释是否移交法官裁量。
第三,以违法行为作为撤销假释的必然条件,是中国对假释犯的沉重犯罪“管束”轻“保护”作者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表现,这是不够的。假释测试期是促进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他们从监禁生活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假释犯在此期间的生活、求职和沟通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导致内心的不安、不平衡和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现异常行为和再犯的危险。正因为如此,这表明了假释犯在重返社会生活的过渡时期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保护和指导的原因和必要性。一旦真的有违法行为,监督和帮助应该撤销假释,而不是询问原因,无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使其重返监狱更符合行刑法律。严重违法的,应当撤销;轻微违法的,可以撤销或者采取警告、要求担保或者增加新的具体义务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尽量保持假释的效果。
以上对现行刑法中教条的不灵活规定的建议可概括如下:将刑法规定的假释撤销原因分为必须撤销原因和可撤销原因,以反映撤销方式的层次性、过渡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要撤销制度与必要撤销制度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度。该立法已被中国的台湾、澳门、瑞士甚至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采③。在我国刑法制度和立法司法现状下,上述想法难以实现,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这至少可以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
编辑:小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