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制度中非常重要、适用范围广的刑法类型。许多人只是认为有期徒刑是一种明确的刑罚,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那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是多长时间呢?北京刑事律师网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有期徒刑期限规定:判决宣告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缓期执行死刑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总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合并执行,类型不同,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下新罪,以前未完成的刑罚为基础,实际刑期可以超过15年甚至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自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抵消刑期一日。“执行判决之日”,是指人民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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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