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残酷、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死刑的判决通常需要仔细判决。许多人认为死刑的判决需要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和决定。是这样吗?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死刑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吗?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1刑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吗?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发回审判。
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两年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复审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审查结果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惩罚: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威慑和教育犯罪企图者。
安抚: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罪犯。
维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类道德底线。
残酷: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法院坚持所有二审死刑案件件进行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立即判处死刑的,依法缓期两年。
同时,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促进因民事纠纷加剧而导致犯罪的受害人与被告达成谅解协议,尽量立即执行死刑,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矛盾。
限制性规定
1.限制适用条件。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所谓犯罪极其严重,是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的统一。
2.对象限制适用。
第四十九条刑法:“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限制适用程序。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限制执行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两年。”
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
自1976年以来,13起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取消。具体来说:
(一)走私: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普通货物、物品;
(2)金融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死刑仅留集资诈骗)
(3)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盗窃;
(5)妨害社会管理:传授犯罪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2.限制死刑的适用
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
(一)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缓期死刑的,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幅度的修改仅限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对应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
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闭幕,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律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指控。调整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伪造货币、集资诈骗、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妨碍执行军事职务、战时散布谣言的刑罚规定,取消死刑。
同时,修正案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律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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