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处罚主要体现在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都是为了对罪犯进行应有的处罚,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因此,我们必须知道如何合并有期徒刑和拘役??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将为您详细介绍!
1.如何合并有期徒刑和拘役?
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数罪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需执行。
3.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执行。
二、适用于有期徒刑的对象
1.长期监禁的适用对象。长期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范围广,适用范围广。刑法分则中,许多犯罪以中期徒刑为唯一法定刑。
3.短期监禁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中,部分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监禁,如侮辱、诽谤、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破坏选举、重婚、赌博、侮辱国旗、国徽等。
三、有期徒刑量刑范围
有期徒刑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是指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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