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体状况不佳的金哲宏坐轮椅参加法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哭泣。11月30日上午,金哲宏终于等待了无罪判决。这23年发生了什么?涉及哪些关键法律问题?下面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
1995年9月,在吉林省永吉县,27岁的金哲宏涉嫌杀害一名20岁女孩,并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嫌疑人。经过三次一审、四次缓刑和两次重审,金哲宏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他并没有认罪,在服刑期间一直在抱怨。
在本案中,吉林省高院对金哲宏采用“疑罪从无”原则。金哲宏的有罪供述无法核实,整个案件的证据尚未达到真实、充分的法律证明标准。“疑罪从无”原则,决定撤销原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我国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是什么?“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因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起诉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起诉被告人实施被起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从而终止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从未有过具体的规定。根据审查和起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真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据金哲宏代表律师介绍,金哲宏在调查过程中被拘留23年,因刑讯逼供导致金哲宏残疾,身体状况非常差,患有肾病、胃病、糖尿病,无法摆脱双拐独立行走。对此,金哲宏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金哲宏因刑讯逼供致残。涉及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情节严重。严禁通过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都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能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刑讯逼供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负责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