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有刑罚制度以来,死刑一直存在,现在对死刑的判决越来越谨慎,死刑审查经常发回重审。很多人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死刑复审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1、死刑复审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1.死刑复审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死刑审查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按照一审程序返回原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使用。
2.重审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发回?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撤销原判决,送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撤销原判决,送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撤销原判决,送回原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不得再发回重审。
二、死刑复查的特点
1、特定的审判对象
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两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通过死刑审查程序。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不需要通过此程序。该审判对象的具体性使死刑审查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不同——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审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判决具有法律效力。除一审、二审程序外,死刑案件还必须经过死刑审查程序。只有经审查批准的死刑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审查程序是两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审查程序一般在死刑判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前进行。相比之下,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审判时间是在起诉和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是在判决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后。
4、批准权是专属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审查。其他审判程序不同:一审任何级别的法院可以审理;二审中级以上法院可以审理;再审原审以上法院可以审理
5、程序启动的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遵循不起诉和忽视的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自诉人提起上诉,才能启动二审程序。死刑审查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被告在法定上诉期或者抗诉期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动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特殊的复核方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审查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制度逐级报告,不得越级报告。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上诉。
三、死刑复查方法
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称为极端刑罚。
死刑复查权回收后,死刑复查程序应当按照诉讼规则设计和完善。虽然与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但可以进行诉讼改造。根据案件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虽然提出上诉或抗诉,但法院可以采取非法庭审理,但即使非法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文件、讯问被告、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
二是对于一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必须参与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审查程序。在操作模式上,可以采用两种形式的面对面直接审判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判。开庭审判的实施可以确保控方和辩方有效地参与审判过程,特别是辩方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无论采用何种审判方式,都应由
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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