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大多数刑法案件中,死刑往往被判处死刑缓刑。但是,在执行死刑缓刑期间,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一定条件的,可以减刑。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缓期执行死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1、缓期执行死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两年缓刑期间,两年期满后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二、缓期执行死刑的适用条件
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等情况,决定限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性犯罪分子减刑。法律只规定限制减刑”,原则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在缓期执行两年后,法院根据犯罪情况,限制缓期执行两年后的实际执行。
1、是对犯罪情节的考虑。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参照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方法、动机、对象、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的影响。
2.是人身危险的筛选。人身危险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在刑罚领域,把握人身危险是最复杂的。这是一种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推断。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环节:行为人的言行(即危害社会的思想素质)、行为人的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验、道德观念、教育水平、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存在对社会构成的潜在威胁。
3.是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行为人是否在犯罪影响范围内获得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理解和舆论。
三、死刑缓刑的意义
1.降低死刑威慑力,阻碍预防刑罚价值的实现
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从字面上看,其前景应为正常执行死刑,不执行死刑为例外;既然是“缓期”,给人的印象是,执行死刑只是暂停。除特殊情况外,两年后被判处死刑的对象一般会被执行死刑,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据了解,多年来,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虽然法院每年判处死刑缓期的案件很多,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因犯罪分子在两年考试期间故意犯罪而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件并不多。正如一些论者所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被判处缓刑两年期满,99:90%被减刑。很少有人真正抵制改造,被执行死刑。中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一名依法剥夺其生命的罪犯被判处死刑,只是因为附带“缓期”之条件,一般来说,你可以避免死亡。如果你在这个时候很容易地举报和揭露他人的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的立功表现,刑期一般只有15到20年。试着问,这样一个灵活的死亡缓慢系统仍然有几何威慑作用吗?不用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在诉讼中看中了我国死刑制度雷雨点的弊端,并尽一切可能为自己开脱犯罪:或尽一切可能聘请知名律师为其辩护,或不遗余力地向受害者支付天价赔偿,以获得原因“悔改表现良好”被判死缓,或者在平时作恶之间故意掌握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绳之以法后得到宽恕“护身符”。因为犯罪分子很清楚,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他们上了死缓车,实际上就等于没有被判处死刑,随之而来的是减刑、保外等更令人满意的前景。想象一下,犯罪深重、依法应当处以极刑的犯罪分子往往有这样的心理动机来对待自己的严重犯罪,刑罚对犯罪分子固有的教育改造功能和社会预防功能不能大大降低,进而潜移默化地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2.死刑判决增加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看到死缓制度的积极一面,即有利于实施“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忽视了客观上容易造成本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人为升级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导致死刑判决增加的弊端。虽然现实中判处死刑缓期的当事人事后很少实际执行死刑,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缓期更像是业内人士传递的一个“看上去很美”的“虎皮”,然而,法律界以外的人往往无意深入研究这一制度的奥秘——毕竟你判处的是死刑,是杀头的极刑,至于死缓后究竟有几个人能够实际执行死刑,则很少有人关心(至于西方某些对我国存有偏见的人士,更是以所谓“中国有许多死刑案件”为了口实,乐于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显然不利于树立中国尊重生命权的国际形象。
3.增加了司法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对于本应判处死刑的案件,往往因证据不好或人情问题而被判处死缓,死缓实际上已成为“下台阶”处理方完成人情案、关系案。对当事人,“死缓”与死刑相比,可以说是一生一死,世界不同,因为事实上,缓刑只相当于24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当事人的家属会尽最大努力疏通关系,走上拯救生命的道路。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高级腐败案件的处理中,虽然案件价值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但很少立即被判处死刑,当然,废除死刑,缓刑是国际趋势,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更系统的原因是缓刑也是一种死刑,这样的判决不属于异常,即使检察院实施审判监督,也很难成功起诉。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承认死刑的前提下,罪犯也应保留死刑的适用,缓刑的替代不利于司法公平价值的真正实现。
死刑缓刑制度的运行陷入了困境。在中国,由于适用于死刑缓刑制度的灵活空间,它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一些死刑犯逃避了法律应有的制裁;在国际上,死刑缓刑制度的存在导致死刑判决的增加为国际反华势利恶意攻击中国人权提供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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