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18岁以下的青少年是未成年人,即使他们犯了罪,他们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这是错误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不在18岁之间。让我们看看北京刑事律师网的详细介绍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一、十六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4岁以下的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规定,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必须从轻或减轻犯罪处罚。也就是说,18岁以下是一种法律宽大处罚的情况。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从轻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这一原则,14岁以下18岁的犯罪原则上不应被判处法定最高刑罚。在具体量刑中,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年轻犯罪者与16岁以下 18岁以下的年轻犯罪者不同。同一年龄段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反映不同行为人的年龄差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犯罪和减轻处罚的宽大原则。
(二)死刑原则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规定,未成年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应被判处死刑。这是一个严格的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犯罪时不满18岁的,即使审判时已满18岁,也应当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不适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18岁以下的人仍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过程中,理解和控制能力仍然较弱。因此,他们还没有达到极其严重和不可改变的程度,因此不适用死刑。
(三)教育、影响和救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育、影响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 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影响、救助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影响、救济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正确处理处罚与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之间的关系。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应坚持对未成年人的攻击,就像父母对孩子、老师对学生一样,根据他们的个人特点,理性、情感,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
(四)分案处理原则
1、分案处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涉及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就要分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
《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别处理。”
2、分别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分别执行
对未成年人有效判决和裁决的执行,应当与成年人分开,不得放在同一地方,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地点一般是青少年犯的纪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下半段也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5)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不仅要保证自己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要认真落实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从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 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通知嫌疑人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审讯和审判过程中到场”。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妨碍调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家长、监护人、教师到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审判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或者真的不适合出庭的,应当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出庭。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未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中。”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的心理还不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和审判中到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情绪稳定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司法机关一般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在不妨碍诉讼的情况下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盲人、聋人、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但被告人应当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告是盲人、聋人、哑人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被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被告的经济状况。”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与记者采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14岁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公开审理。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满16岁的,不予公开审理。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可能推断未成年人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在判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未成年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负面后果,如公开审理可能导致的精神创伤和改造难度增加。
不公开审判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判决的公告应当公开进行。
(7)全面调查的原则
综合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从处罚的目的出发,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感到满意。根据教育和救援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生活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判断。
综合调查原则应贯穿刑事诉讼,而不限于法庭调查。全面调查原则的实施可以充分把握未成功人士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了解他们的个性和素质,找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有必要选择正确的方法和方法来教育和转变。
(八)快速简约的原则
快速简单的原则是尽可能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努力尽快结案。简单是快速的前提,快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两者相互关联。
快速简化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是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尽快摆脱诉讼过程的麻烦,避免未成年人复杂而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过度的心理负担,导致抵抗,对其教育和转型产生不利影响。但在实施这一原则时,我们应该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量的前提下实现的。不能草率从事,损害诉讼公正。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有很多相关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达到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