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逐步注射死刑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反响,标志着我国同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死刑执行制度文明、人道主义,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精神,是我国法律建设逐步完善和完善的具体体现。
1997年,我国首次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在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不同的死刑方式,包括绞刑、电刑、斩首、枪决、注射等,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各国采用的两种死刑方式。
19962000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应当通过枪支、注射等方式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率先采取行动执行死刑。
虽然这只是改革和执行死刑方法的新尝试,但从古代最原始的“五马分尸”、车裂,斩首,到现代枪决,再到今天的药物注射执行死刑,无疑表明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的逐步完善。
199720011年11月4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4名罪犯实施注射死刑。依法使用药物注射死刑的4名罪犯是张荣才、赵、钱小武和贩毒罪犯张明华。
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以来,大多数被拘留在监狱的死刑犯都提出了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执行死刑。由于张荣才和其他四名死刑犯在第一天被告知他们将通过注射执行死刑,他们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被拘留的路上,他们主动与被拘留的法官和检察官交谈,并抽烟。
9点零5分,执行开始。
当法警要求张荣才抚摸左袖,仰面躺下时,虽然他们已经准备好了,但真正面对死亡,张荣才仍然惊呆了,恍惚地抚摸左袖,按照法警的指示躺下。
执行法警方发现,张荣才此时四肢僵硬,脸色苍白,眼神中流露出对死亡的恐惧。但总的来说,四名死刑犯在临刑前仍然清醒。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警察用胶带绑在死刑犯的左臂上,将药物注入静脉。从整个操作过程来看,与一般医学临床静脉注射没有区别,但地点、对象和注射药物不同。在整个注射过程中,法医不断问张荣才:你觉得怎么样,你住在哪里?家里还有谁?
正在接受注射的张荣才回答说:“没什么感觉……很好,不疼”、“住在上海,家里还有……”张荣才闭上眼睛,声音越来越弱,终于断了。几秒钟后,脉搏消失了。
这次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被执行的4名罪犯死亡时间分别是32秒、35秒、40秒、58秒。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除依法指挥、执行死刑的法官、执行法警、法医外,还依法履行临场监督死刑执行职责。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选择死刑场和一次性成功率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同时,罪犯家属也真诚地接受、合作和支持这种死刑执行方式。
用注射法执行死刑,使罪犯感到无痛
据了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物不是剧毒药物,而是麻醉和致死药物,使死刑犯感到无痛。
1996今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实验小组,开始研究注射死刑的方法。
研究小组首先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相关信息,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论证了注射死刑的可行性。其次,通过反复比较,他们排除了使用剧毒药物死亡的方法,并决定使用麻醉死亡的方法。第三,通过对动物的数千次试验,分析了各种拟用药物对身体的药理作用,以及制备后药物的浊度、沉淀和储存期间疗效的变化。其特点是:非剧毒死亡,注射后临床死亡时间短,无生理疼痛反应。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7年3月28日首次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至今已多次执行死刑。依法执行死刑由法警执行,人民检察院派人现场监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图、血氧饱和度、神智、瞳孔、肌肉张力、皮肤粘膜颜色、面部表情等进行监测观察,结果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20012000年9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专用刑场再次对两名罪犯实施注射死刑。此前,法院将注射执行告知罪犯,罪犯表示认罪并接受注射。其中一名罪犯是邵,25岁。云南省鹿西市农民于2000年12月10日将301克海洛因毒品吞藏在体内;另一名罪犯是30岁的张晓泉。昆明人在2000年10月20日将300克海洛因毒品藏在手月20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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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分,法警将一名罪犯押入执行室,让他躺在专用执行注射台上,通过隔离玻璃的孔将手臂伸入注射室,即向死刑执行指挥长报告:“罪犯已被拘留在执行室,是否执行死刑,请指示。”
指挥长下达命令:“死刑依法执行。”
在旁边的透明观察室里,履行监督权的法官、检察官和承办法官在监督专业人员静脉穿刺罪犯后,执行法警按下电钮,启动专用注射设备。在计算机程序的控制下,我看到药水慢慢地被推进了罪犯。仅仅两分钟后,罪犯就在没有痛苦、挣扎和平静的情况下死亡。
法警立即向指挥长报告了执行时间。指挥长指示法医检查尸体,确认死亡后,执行死刑。
然后,以同样的方式、过程和时间对第二名罪犯注射死刑。
为什么要注射死刑?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注射执行死刑,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邀请省、市领导和昆明市政法委员会、公安、司法、安全部门领导到死刑执行现场进行检查。在目睹了药物注射死刑后,相关领导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更符合现代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原则,是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科研成果。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射死刑的步骤和程序,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注射死刑设备,并开始建立固定的执行场所。同时,他们还修改了死刑记录的格式和死刑通知的具体语言,并开始制定注射死刑的实施规范。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自注射死刑以来,大多数人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措表示赞赏和支持,但也有一些异议。一位广西人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封信,认为罪犯是罪大恶极。不杀人不足以平民愤怒,但注射死刑对他来说太便宜了。一位受害者的亲属说,他咽不下这口气,让罪大恶的人通过注射死亡。
人们的情绪,尤其是受害者的复仇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与人类原始社会几千年的血液复仇制度相比,死刑制度标志着人类文明和进步。在每个国家,死刑制度都经历了从滥用到谨慎使用,从酷到温和的发展过程。
使用枪决,还是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都是法律规定允许的,究竟使用哪一种方法更好些?
相关人士认为,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使用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来消除罪犯,彻底消除罪犯再次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死刑的影响必然会最大限度地防止其他潜在罪犯犯犯罪。执行死刑的另一个潜在功能是,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复概念,安慰人们的报复心理。
许多人认为,从整个人类进步的高度来看,注射死刑比枪决文明要文明得多。应当说,改革和实施死刑模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是现代人类文明所要求的价值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提高和法律观念的加强,刑罚思想“用牙还牙,用血还血”随着同态复仇观念的逐渐淡化,人们将以更文明的方式理解和同意死刑。
20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