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严重的刑罚。死刑可以分为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判处死刑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什么??执行死刑需要注意什么?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针对这些问题,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解答疑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的死刑案件,判处缓刑两年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核实属实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交审判或者发回审判。
(4)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同时为批准程序,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执行死刑要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人民法院执行。原人民法院收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因故推迟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是错误的。
2.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需要改判。
3.罪犯怀孕了。
人民法院应当在死刑交付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负责现场监督的检察官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死刑现场执行时,由人民法院法官负责指挥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死刑的,应当交给司法警察。无条件执行的,可以交给公安机关武装警察。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三、执行死刑有哪些限制?
1.缓期执行死刑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犯罪必须极其严重;二是犯罪必须极其严重;“不必立即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律从轻情节;共同犯罪不是最严重的;被告因受害人过错而愤怒犯罪或者有其他容易改变的情节;可怜的情节;还有其他应该留下空间的情况。
3、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死缓判决确定前期拘留时间不计入缓期2年期限,缓期2年期满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前的拘留日期,应计入减刑后有期徒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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