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通常是对罪犯的制裁,必须实施刑罚措施,以限制罪犯的短期人身自由。审查有关监管机构的羁押必要性它是什么样子的?我相信你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将带您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参见详细的介绍。
1.审查有关监狱的羁押必要性
公诉部门要想获得案件最真实的情况,必须与公安机关、监察院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共享信息,形成四方联动机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化机制。
在审查和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决定是否有必要向刑事检查工作报告的副检察长是否继续拘留。重大案件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监督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
后续审查机制也应在作出《继续拘留的必要性》决定后建立。在审查方,可以考虑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模式。定期审查模式可以使公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但不利于及时审查不必要拘留的嫌疑人。不定期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但可能会忽视审查职责的行使。因此,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模式。
审查拘留的必要性,还应注意在有效保护被拘留嫌疑人知道拘留必要性原因的基础上,为被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畅通的渠道。《规则》第六十一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审查拘留的必要性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原因。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同时,还应建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机制。《规则》第六十二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内通知法院处理情况。有关办案机关不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继续拘留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改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是否存在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一些检察机关采取量化的方法来评估嫌疑人和被告是否继续拘留的必要性,并制定具体标准,如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否决项目。《条例》还规定了嫌疑人和被告的得分作为评估是否继续拘留的参考。
三、12种符合条件不需要羁押的情况
第十八条经拘留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向处理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威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未成年人或者75岁以上的人;
(七)依法自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九)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
(十)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
(十一)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情形。
在不同的情况下,拘留的监督地点可能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的数据整理。我希望你能在阅读后有更清楚的理解审查有关监管机构的羁押必要性这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我们将有专业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