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合法利益往往受到非法侵犯。此时,我们应该勇敢地站起来,违反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渠道遏制侵权人接受法律制裁。那么,这种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带来最新强制执行期的终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一、最新强制执行期的终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为两年。申请的执行是一个小的暂停和中断。适用法律关于暂停和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规定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们应该看看判决(或调解)判决(调解)的内容,看看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时间,几次,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是否超过两年。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生效之日起计算。仔细看看判决,如果超过期限,只能与被执行人讨论,看看他是否能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它只能遭受哑巴损失。
2.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
双方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银行从税务机关账户转移相应的罚款或赔偿金;
2、不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税务机关自期满之日起每天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申请程序
1、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一方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方不履行公证机关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确实错误的,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
3、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法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执行目标;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当事人不接受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收到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可以隐匿、转让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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