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逮捕拘留嫌疑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对案件事实进行明确调查,则需要释放嫌疑人。计算逮捕羁押期限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解答这个疑问。
一、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侦查拘留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拘留期限内结案。
特殊羁押期限是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四条的规定,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根据第六机关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申请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7天提出,并书面报告延长拘留期限的主要案件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四条、第十五十六条、第十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二、逾期羁押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释放、解除保释、等待审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逮捕羁押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调查羁押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也可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拘留期。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拘留期。
中国法律尽最大努力保护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当有关机关没有确切的证据进行投诉时,只能释放嫌疑人。以上内容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计算逮捕羁押期限希望对你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