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现代社会拘役中最严重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无期徒刑只能判处非常严重的罪行,但很多人不知道这种无期徒刑假释的规定。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带给你无期徒刑多久?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一、无期徒刑多久?
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归社会,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半以上,实际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需要。
(三)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时,必须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悔改,不再危害社会。
假释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假释意义
(一)犯罪人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有强烈的愿望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为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督、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是惩罚罪犯的一种手段,也是教育和改善罪犯的一种手段。假释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促进社会稳定,降低监管成本,参与罪犯转型。此外,假释反映了惩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监狱管理成本。
(三)司法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和负担。假释的正确适用将使符合条件的罪犯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服刑,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转变,也有利于监狱政府部门对其他罪犯的转变。
三、假释撤销决定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的基础上,吸收了《监狱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非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完善假释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应当撤销,是否足够?如果发现漏罪是由于假释犯的主动解释呢?将假释必须撤销的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行为是否合适?
1、假释的发动基于对受刑人人身危险性业已消除的认定和在监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待。在考验期内若故意地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是无可争议的;但若出于过失再犯,尽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故意再犯显然不能同日而语,两种主客观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行为却呈现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有违公平原则?笔者因此建议将过失再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规定的必然撤销改为由法官根据过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释考验期内因过失再犯,“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假释。
2.由于假释是犯罪分子悔改的基本条件,不会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就足以说明他们没有悔改,很难确认他们不会再危害社会,所以他们应该撤销假释,没有异议。但是,如果犯罪是假释犯主动坦白的,就要区别对待。首先,如果坦白的犯罪相对较轻,综合考虑仍符合假释条件,假释的考验期可以相应延长,假释不予撤销;第二,如果坦白的犯罪比较严重,中国同意区分漏罪的学者认为应该撤销假释,实施多种犯罪并罚②。笔者的意见是,不妨区分与故意再犯和过失再犯相同的犯罪质量。重罪是假释犯故意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过失造成的,假释是否移交法官裁量。
3.将违法行为作为撤销假释的必然条件之一,是中国对假释犯的重罪“管束”轻“保护”作者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表现,这是不够的。假释测试期是促进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他们从监禁生活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假释犯在此期间的生活、求职和沟通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导致内心的不安、不平衡和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现异常行为和再犯的危险。正因为如此,这表明了假释犯在重返社会生活的过渡时期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保护和指导的原因和必要性。一旦真的有违法行为,监督和帮助应该撤销假释,而不是询问原因,无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使其重返监狱更符合行刑法律。严重违法的,应当撤销;轻微违法的,可以撤销或者采取警告、要求担保或者增加新的具体义务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尽量保持假释的效果。
以上对现行刑法中教条的不灵活规定的建议可概括如下:将刑法规定的假释撤销原因分为必要撤销原因和可撤销原因,以反映撤销模式的层次性、过渡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要撤销制度与必要撤销制度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度。该立法已被台湾、澳门、瑞士甚至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制度和立法司法形势下,上述想法很难实现,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这至少可以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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