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刑罚类型。拘役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为了贯彻人道主义,中国对拘役也有相应的假释规定。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带给你无期徒刑假释的条件是什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一、无期徒刑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归社会,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半以上,实际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需要。
(三)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时,必须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悔改,不再危害社会。
假释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假释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因原判刑罚和执行情况而异。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未执行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的剩余期限。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试期限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试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程序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假释按照减刑程序进行。另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报送审批假释案件的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的报告、15份假释裁定和整个案件档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未经批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得假释的裁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假释,分别处理:
1、被告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议的,应当在上诉、抗议期满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决的,应当裁定返还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权,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或者抗议不合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议,维持原判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诉或者抗议合理的,依法改变判决。改判后仍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结案报告、判决书15份,以及整个案件的诉讼档案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法定刑以下处罚的案件,作出批准裁定;不批准的,撤销原判决、裁定,送回原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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