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时,一般可以减少服刑期限,但只是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这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因此,我们必须想知道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是怎样?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1.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是什么?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说,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两年监禁、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缓期死刑的罪犯。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刑的类型,而不限于犯罪性质和被判刑的长度;
2.在执行刑罚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减刑就没有意义。
减刑只能适用于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服刑两年后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和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关,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新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减刑;新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
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二、死缓如何减刑
一、死缓两年期满
缓刑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属于减刑范畴。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类型,而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否执行死刑标准。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该裁定减刑,减刑的范围是多少,但或者。
2.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慢的罪犯,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从此以后的减刑问题与有期徒刑的减刑问题基本相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缓期死刑二年)。
判处死刑缓刑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这与第一次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不同。前者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刑2年),后者不得少于10年。
三、附加刑减刑
减刑一般不适用于附加刑。基于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一些刑罚类型的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影响不大,或者对解决罪犯的刑事责任影响不大。
三、减刑程序是什么?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控制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缓刑考试期限相应缩短的,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机关拘留中心监督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拘留中心提出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三)犯罪分子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犯罪分子评估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收到;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提交减刑。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因案件复杂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是什么?由此可见,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服刑两年后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如有其他问题,请向北京刑事律师网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