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期徒刑的假释是对无期徒刑的法律减刑政策。这种假释需要出具相应的裁决,但很多人不知道无期徒刑的假释期。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无期徒刑假释裁定书是什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一、无期徒刑假释裁定书是什么?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实有悔改行为,不再危害社会,提前释放有条件的制度。监狱应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后,应当对其材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
二、什么是假释程序?
依照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假释按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审批假释案件的报告、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的报告、15份假释裁定和整个案件档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而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未经批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得假释的裁定。
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假释
1、被告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议的,应当在上诉、抗议期满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决的,应当裁定返还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权,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或者抗议不合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议,维持原判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诉或者抗议合理的,依法改变判决。改判后仍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结案报告、判决书15份,以及整个案件的诉讼档案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法定刑以下处罚的案件,作出批准裁定;不批准的,撤销原判决、裁定,送回原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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