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在我国法律中的应用相对罕见。无期徒刑的判决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无期徒刑的减刑也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减刑是指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因此,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两年监禁、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缓期死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限被判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限的限制;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减刑情节。如果他们没有被判刑或执行刑罚,减刑将毫无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为两种情况: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相对减刑也被称为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监管、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两者之一,即满足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又称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六大立功表现之一。
二、减刑程序有哪些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控制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相应缩短缓刑考试期限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和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机关拘留中心监督的减刑,由拘留中心提出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转移的材料是否包括以下内容:(1)减刑建议书;(2)最终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往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3)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犯罪审查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收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减刑的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三、减刑特征是什么
中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据此,刑法上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处于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是区分减刑和量刑制度的根本原因。同样是立功表现。如果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作为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只能作为减刑的前提,导致减刑。
2.减刑是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共同点是,他们判处的刑罚是自由刑,自由刑的严重程度是由刑期的长短决定的。有期限的,在此期限内减免。没有期限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裁定确定的刑期。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变更;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内容是缩短刑期。
4.减刑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当罪犯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有可能或者必须提起减刑程序。
5.减刑不仅包括实体法的内容,即使用刑罚涉及刑事责任,还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即按照具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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