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有假释的规定,法律上对假释有明确的考验期。如果这个考验期不通过假释,就不会成立,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考验期有多长。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给大家带来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怎样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1.有期徒刑假释考试期是什么?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试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不能适用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罪犯,不得假释。
(1)拒绝假释累犯,无论罪犯判处什么刑期和刑期。
(2)被判处拘役、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上述犯罪外,还包括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
(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者,即使减刑后有期徒刑不到十年,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法律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三、假释法律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革,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风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或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认为“悔改是真的”:认罪伏法;遵守犯罪改造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刑罚执行、犯罪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督条件等因素。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为贯彻教育、影响和挽救未成年犯的方针,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按照成年犯的标准适当放宽。
二是对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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