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判决是现代社会刑法判决中最常见的情况。有期徒刑有假释,但假释也有相应的条件。现在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带来如何满足有期徒刑假释条件?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1.如何满足有期徒刑假释条件?
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对象
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拘役和累犯,不得假释。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未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革,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风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或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认为“悔改是真的”:认罪伏法;遵守犯罪改造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刑罚执行、犯罪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督条件等因素。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为贯彻教育、影响和挽救未成年犯的方针,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按照成年犯的标准适当放宽。
二是对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三)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当罪犯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使用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中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一)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三)罪犯有特殊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犯罪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自行照顾和请求假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证明。但犯罪集团的第一犯、惯犯和犯罪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进一步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教育、影响和拯救未成年罪犯的政策,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不再危害社会;
(六)为政治斗争的需要,假释一些外国国籍或者不属于大陆国籍的罪犯;
(7)其他特殊情况。
二、假释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因原判刑罚和执行情况而异。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未执行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的剩余期限。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试期限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试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试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撤销决定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的基础上,吸收了《监狱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非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完善假释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应当撤销,是否足够?如果发现漏罪是由于假释犯的主动解释呢?将假释必须撤销的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行为是否合适?
1.假释的启动是基于对被刑人人身危险行业消除的认定和监督调查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望。在考试期间故意再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如果出于过失再犯,虽然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与故意再犯显然是不同的。两种主客观行为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但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将过失再犯的假释从立法规定的必然撤销改为法官根据过失大小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假释考试期间因过失再犯,“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假释。
2.由于假释是犯罪分子悔改的基本条件,不会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就足以说明他们没有悔改,很难确认他们不会再危害社会,所以他们应该撤销假释,没有异议。但是,如果犯罪是假释犯主动坦白的,就要区别对待。首先,如果坦白的犯罪相对较轻,综合考虑仍符合假释条件,假释的考验期可以相应延长,假释不予撤销;第二,如果坦白的犯罪比较严重,中国同意区分漏罪的学者认为应该撤销假释,实施多种犯罪并罚②。笔者的意见是,不妨区分与故意再犯和过失再犯相同的犯罪质量。重罪是假释犯故意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过失造成的,假释是否移交法官裁量。
3.将违法行为作为撤销假释的必然条件之一,是中国对假释犯的重罪“管束”轻“保护”作者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表现,这是不够的。假释测试期是促进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阶段,是他们从监禁生活到社会生活的磨合。假释犯在此期间的生活、求职和沟通困难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导致内心的不安、不平衡和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现异常行为和再犯的危险。正因为如此,这表明了假释犯在重返社会生活的过渡时期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及保护和指导的原因和必要性。一旦真的有违法行为,监督和帮助应该撤销假释,而不是询问原因,无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何,使其重返监狱更符合行刑法律。严重违法的,应当撤销;轻微违法的,可以撤销或者采取警告、要求担保或者增加新的具体义务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尽量保持假释的效果。
以上对现行刑法中教条的不灵活规定的建议可概括如下:将刑法规定的假释撤销原因分为必要撤销原因和可撤销原因,以反映撤销模式的层次性、过渡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必要撤销制度与必要撤销制度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度。该立法已被台湾、澳门、瑞士甚至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制度和立法司法形势下,上述想法很难实现,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这至少可以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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