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应当收回20多年前委托给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审查权。人们基本上已经就这个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仍存在很大的争议。然而,这个长期拖延的问题最近取得了新的进展。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死刑审查权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他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审查权后,最近有消息称,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9月初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法律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成立了三个专职死刑审查权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事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已经上任,来自全国各地方法院的300多名法官前到位。
同时,在世界法律大会上“公平的程序和司法资源配置”在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宏作为中国主持人也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正在起草实施意见,并将于今年下半年向司法体制改革最高决策机构报告--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死刑审查权将于明年上半年正式收回最高法院。” 他说。
据最高法院法官介绍,最高法院在审查死刑时至少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主要内容包括:被告年龄、责任能力、是否怀孕妇女、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确定、自由裁量权或减轻处罚。
但上述消息尚未得到相关方的正式证实。不久前,《北京周刊》记者致电负责起草实施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副主任胡云腾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官,他们没有确认或否认:“这个问题还在进行中,不方便透露更多。”
中国人权基金会副秘书长刘伟认为,最高法律准备收回死刑审查权,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人民生命权的尊重,并于2004年实施“人权入宪”实际行动。在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情况下,这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减少死刑、谨慎使用死刑的决心。
法律冲突下的现实困境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作出。事实上,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是如此,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偏离了这一轨道。
19797月1日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审查权有明确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在随后开展的“严打”在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时间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方法院的死刑审查申请。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国当局考虑将部分死刑审查权分配给省级高级人民法院。
为98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的,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死刑。1983年,这一规定被写入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此后,一些死刑审查权陆续下放地方高级法院。比如从1991年开始,最高法院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审批权下放给广东、广西、四川等五省区的高级法院;1997年 最高法院再次下放“通知”以死刑批准权的形式下放。
1997年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批准死刑审查权的唯一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兴良教授指出,最高法院将死刑审查权下放给地方高级法院实际上是违宪行为。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下放死刑审批权只是国家的一般法律,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违反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无疑违反了宪法原则。
此外,陈兴良教授还认为,死刑审查权的下放必然会导致死刑犯之间的不平等。由于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这将导致一个省不判处死刑的人被另一个省判处死刑。此外,杀人、抢劫等危害社会保障的死刑案件只能由省级法院审查,但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审查,导致不同类型罪犯的不平等。这些问题将损害国家的法律统一。
自从死刑级法院下放死刑复查权以来,社会上要求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查权的呼声从未停止。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透露,事实上,自1996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在酝酿恢复死刑审查的权利。周教授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起草恢复死刑审查权的实施意见。
周教授说,1996年,最高法派人到东北地区和华东地区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省市法院表示希望最高法能尽快恢复死刑审查权。然而,由于最高法现有的编制和处理当前的工作已经短缺,在恢复死刑审批权后,工作量将大大增加,甚至难以承受。这些原因客观上影响了最高法恢复死刑审查权的进展。
此外,一些法人建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授权规定应首先取消,以确保立法的统一。
根据最新消息,最高法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于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修订草案中,授权条款已被取消。
新模式之争
应该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审查权的争议并不大。然而,当权利收回时,司法界和学术界存在很大的差异。综上所述,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三种模式: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二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三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审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实施死刑审查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最理想的方式是在中国的几个主要行政区划中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支机构,这不仅方便了死刑案件的批准,而且推动了一些涉及民事和商业案件的跨地区审理。同时,分支机构的方式将为未来中国实施三审制度(目前已实施)“两审终审制”)实施创造了便利。他说,分支机构也是遏制一些地方保护倾向的理想方式。然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忠在内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分支机构计划的经济成本和体制改革成本过高,已基本被中央高层否决。
主张巡回法庭方案的人认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各省巡回办案,便于法官面见被告人;而且巡回法庭人员不断调整,并且不常驻一地,可以避免长期在一个岗位上产生腐败现象。不过,也有人认为巡回方式需要等待复核的时间过长,加剧了关押死刑犯的成本。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认为,设立分支机构和巡回法院难以操作,客观上会延长收回死刑审查权的时间,第三种模式--最好在最高法北京总部增加人员直接审核,这样程序不仅更简单,而且成本最高,还可以照顾法官的家庭生活。
然而,陈光中、陈卫东等教授表示,在北京设立法庭是不可行的,因为绝大多数死刑分布在当地法院。如果审计法官想与被告见面,将他们送到首都北京最高法院总部的成本太高,尤其是在偏远省份。对于这一问题,同意北京设立法庭计划的人提出了解决方案:只要每个省集中设立一个关押死刑犯的点,由北京审计法官看到,就可以解决护送困难的问题。
根据现有迹象,中国决策高级管理层倾向于第三种模式,即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实施死刑审查权。因此,中央高级管理层也同意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编制。然而,一些媒体透露,最高法院目前的意见是根据该地区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一个大型行政区域的死刑审查。
具体审核程序如何完善?
现行法律对死刑审查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刑事诉讼法中只有条。在实践中,审查的一般做法是报告和批准。法官不会通过查阅文件的书面审查来与当事人见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卫芳认为,死刑审查权收回后,应采取直接言语原则。审查员必须与被告见面,不得仅凭文件审查死刑。陈光中等教授还进一步强调了死刑审查的公开性。他认为,死刑审查应该是一个审判程序。只要有事实上的差异来保持人头,就应该听证或开庭,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应该在网上公布。一些教授还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只能部分审判,部分书面审判,这取决于被告是否接受一审和二审判决,一审拒绝接受,二审维持应当开庭。
然而,一些教授认为,审查程序不是三审程序,书面审查可以,不需要开庭,许多国家的最高法院也实行书面审查。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在死刑审查阶段,被告往往失去了救济机制,其命运只能被动地取决于审查结果。因此,许多法律专家建议,被告的辩护律师应充分干预审查程序,确立辩护律师无条件的审查、会议和调查和证据收集权,在会议期间不得被监督。辩护人应该有权提出是否听证。
此外,死刑复查权回收后,死刑复查是否应规定明确的期限仍存在较大差异。
有些人认为,审查应该是有效的,不应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否则拘留成本太高。陈卫东教授说,一旦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在等待审查的过程中,他将在24小时内有一个特殊的警卫,戴上手铐和脚镣。审查时间过长会对他的人身伤害和人格尊严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应规定审查期限。他建议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至1年。
几位高级法官和检察官认为,杀人应该缓慢而不是紧急情况,死刑案件不应该规定时间,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公平性,许多外国也没有规定期限。例如,美国的死刑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平均需要12年半的时间。田文昌律师还认为,死刑的执行不应该担心,你可以考虑集中处理死刑犯的审查,二审后,你可以等待3个月或半年。
背景
中国的审判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制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专门法院按照需要设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审案件。
(2) 处理不需要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① 法律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 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① 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法律管辖;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第一审案件;③ 上诉和抗诉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还包括:(1)审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不上诉,同意判处死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前审理或者发回重审;(2)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缓刑两年的案件;(3)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批准部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位于首都北京。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一审案件由其管辖,认为应当由其自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其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行政诉讼法》规定,其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批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司法解释。即解释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
⑤ 领导和管理国家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来源:中国网)
文:冯建华
贡献:《北京周报》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