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检察院、法院行使各自的权力,可以更好地合作。一般刑事案件由三个机关处理,然后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力。但与一般的死刑不同,有相应的执行机关。哪个机关执行死刑?呢?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的小编将回答死刑及其相关问题。
一、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
在程序上,死刑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
具体执行方面,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无条件的,可以交给公安机关武装警察。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行死刑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批准的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
二、死刑执行情况需要改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一)执行前发现错误判决的;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改判;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并根据发现的情况进行处理。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报告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犯罪检举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申请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为缓刑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犯罪是怀孕的妇女的,应当申请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为无期徒刑以下。发现判决无错误,或者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仍需执行死刑,但经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应当重新发布死刑执行命令。
三、死刑应该废除吗?
——与何卫方教授讨论
贺卫方教授在其博客里,谈到死刑问题时指出“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彻底废除死刑”,“一个原因是只要有死刑,就必须保留刽子手的职业,…..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杀死自己的同类,不可能在行刑者心中留下阴影。
何老师对囚犯(刽子手)的人性关怀值得肯定。然而,如果只是因为这为这个原因,贸然主张废除死刑确实缺乏说服力和随意性。我想当你发表死刑演讲时,你必须从其他角度讨论废除死刑的建议。事实上,何老师也知道 在美国只在一些州废除了刑事犯罪的死刑。为什么?另一方面,我认为这也证明了美国政府和司法部门肯定死刑的社会作用。
总的来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我主张中国应该继续在经济和刑事犯罪领域保持死刑。有两个原因:
首先,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死刑是必要的。事实上,要管理一个国家,需要人性化的法律制度,但作为一个大国,民族和宗教极其复杂,一直难以管理。这也可以解释,在中国历史上,执行死刑的手段是极其残酷的。如果你废除了死刑,你可以想象后果。显然,我们不能否认死刑对罪犯的威慑作用,我们应该肯定这种法律制度在当前中国的合理性。当然,在经济领域,我们可以改进立法,减少对较轻罪犯的判决。例如,目前腐败中死刑的起点是否有点太低?然而,经济犯罪领域不应完全废除。想象一下,中国最近经常腐败3亿或4亿名贪官。如果废除死刑,我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当前政治制度的背景下(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腐败问题最终可能会把中国引向绝望(历史教训应该被完全废除)。此外,在刑事领域,虽然没有更严重的立法差距可以减少强奸和故意杀人的性质!
第二,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一些学者主张死刑无疑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一种判决“以牙还牙,一报一报“恶性逻辑。也就是说,罪犯杀人,司法以国家的名义结束罪犯的生命,也是一种邪恶。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类的生命是有尊严的,是唯一的,独立的,生命的死亡是不可挽回的。为什么一个人不能允许一个国家随意结束他的生命呢?如果你对这样的罪犯有同情心,这对死者也是不公平的吗?此外,如果故意杀人的人没有受到死刑的惩罚,在目前越来越人性化的监狱里,他们的惩罚显然不等于他们的刑罚,也没有达到法律惩罚邪恶和善良的初衷。
以上是关于的哪个机关执行死刑?及其相关问题。死刑一般由相应的法院执行,死刑相对神秘。我希望这些信息和步骤足够清楚。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我们很荣幸能解决与此相关的差异,解决与死刑相关的问题。我希望它能帮助你。谢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