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的区别在于,最高法院批准后,相关执行人员将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有缓刑考验期,两年后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有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立即执行死刑”两种。今天我们来谈谈很多人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死刑和死缓的区别。首先,意思不同。死刑也叫死刑“立即执行死刑”,而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其次,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确定性不同。死刑对于“将被执行死刑”这件事是相对确定的,而死刑不是那么确定的,因为根据法律,至少会有三个结果,而死刑显然不是唯一的结果。此外,两者的受欢迎程度也有所不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惩罚之一,存在或存在于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死刑缓刑是中国最初的死刑执行制度,仅在中国刑法中规定。以上只是死刑和死刑缓刑的一部分区别。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缓期死刑的,在缓期死刑期间,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及死缓案件立即执行:
2014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五批指导案件,通知了三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抗议诉讼案件。四川新闻网记者今天(21)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郭参与了黑社会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由于四川省检察机关起诉,被告被判处死刑。
1997年9月,被告郭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被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他多次应他人邀请参与杀戮,并参与黑社会组织作为打手。他杀了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2010年12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郭死缓犯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一审结束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因是郭被释放后,不悔改,继续犯罪,犯罪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适应犯罪和刑罚的原则,应当立即判处死刑。2012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立即判处郭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郭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判处死刑。
据报道,本案是一起涉及黑手党和谋杀案的死亡缓冲案件。本案对正确理解和掌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的指导意义: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犯罪、恐怖、暴力刑事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依法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关于的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根据相关规定,立即执行死刑和死刑缓刑的区别在于实施的方式和时限。死刑缓刑一般在两年考试期满后变为无期徒刑,不会真正执行。我希望这些信息和步骤足够清楚。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