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属于一种刑罚类型,目的是惩罚罪犯并获得相应的处罚。因此,我们必须想知道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什么??主刑和附加刑是如何分别执行的?接下来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什么?
主刑又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它是适用于犯罪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罚款属于财产刑的范畴,是强制犯罪人支付金钱的刑罚方法。
主刑类型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执行主刑时,适用范围最广的应该是“徒刑”的执行,“徒刑”执行可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严厉、最谨慎的执行方法。
附加刑的类型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当然,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主刑的执行情况如何?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有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有权监督被判处有管制的罪犯,但这种监督只是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控制,而不是取代公安机关的主要地位。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控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1日抵消刑期2日。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被判处控制的罪犯不得外出做生意。原单位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谋生;家在农村的,也可以从事或者承包部分农副业。
2.执行拘役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每月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刑期届满后,执行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给释放证明。
3.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中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缓刑2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内处罚。《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教育、改造。判处缓刑2年的罪犯,应当通过监狱2年的调查,决定缓刑的变更: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核实真实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四、执行死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立即执行死刑:
(1)发布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批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布。
(2)准备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给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天内准备执行,包括:确定具体日期和刑场;指挥官、参与者和具体执行人员;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员进行刑场警告;起草、印制死刑通知等。
(3)验明正身,讯问是否有遗言和信件。
(4)押入刑场,执行枪决或注射。
(五)制作笔录,报告死刑执行情况。
三、如何执行附加刑?
1.执行罚款
罚款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款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一次或分期付款”,指犯罪分子判决的罚款总额,分子判决的罚款总额可以支付一次或几次。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款。规定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遭受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不可抗拒的灾难,确实难以缴纳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罚款。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随时追缴罚款的制度,即人民法院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换句话说,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当然不能在此期间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差异,正确处理犯罪分子合法债务的清偿和留下足够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的还是独立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一起执行。换句话说,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4.驱逐出境执行
驱逐出境的实施,应当注意分别实施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差异。单独适用时,由负责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机关执行,责令犯罪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中国的国家(边境)边境。附加适用人员应当在主要刑事执行期满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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