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立即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会立即被判处死刑。他们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进行死刑审查。经审查批准后,他们可以执行死刑。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如何规定死刑案件报告审查?以及相关问题的答案是什么!
1、如何规定死刑案件的报告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返还审判。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复查死刑的法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死刑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送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查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死刑,送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交或者送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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