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以枪决或注射的方式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发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错误;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改判;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因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交付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体,询问是否有遗言和信件,然后交给执行人执行死刑。执行前发现错误的,暂停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得公示。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死刑。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