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死刑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很大的原则,但在审理过程中,是否需要审理死刑案件中涉及的所有犯罪、被告、事实、证据和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小杨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上指出,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二审应围绕二审的功能,对一审被告、适用死刑和辩护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突出重点,通过审判解决问题,必须解决。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审判方式来解决。
肖杨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基于控方和辩方对第一审判决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刑罚的不同意见,其审判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在确保审判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简化,以适应二审案件的特点。
小杨进一步解释说:对于一审判决,法官可以适当压缩,只宣读判决中确定的事实、判决的原因和结论;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议原因和争议事实和证据问题主持审判,提示和指导控方和辩方提供证据、询问和质证,不涉及无争议事项;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出上诉的原被告,特别是未判处死刑的被告,控方和辩方在审判前表示不需要讯问和质证,不能一一传唤;此外,在证据和质证之前,控方和辩方表示,如果他们对第一审判决中采用的证据没有异议,他们也可以只调查新的证据。
肖扬还指出,要处理好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的情况,还要审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对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还要进行全案审查。另一方面,要结合死刑案件的特点,着力实现二审目标,充分发挥救济功能,重点审查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和适用死刑的罪名。
新华网·田雨 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