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罚的适用是刑事诉讼法知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理念。刑罚的具体运用是怎样?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详细回答这个问题,我希望您在阅读以下内容后,能够了解刑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罚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人民法院适用刑罚,但执行机关不同:
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死刑,没收财产和罚款;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
3、监狱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缓刑2年,无期,有期。
4.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刑罚是国家为防止犯罪行为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而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只能适用于国家刑事审判机关,只能适用于我国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
二、刑罚执行的类别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五种:
1.控制。期限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三、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5.死刑。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附加刑有三种:
(一)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对外国人,也有驱逐出境。
三、刑罚个性化是什么意思?
刑罚个性化是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即调查其犯罪类型、潜在的社会风险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相应的刑罚。教育刑事理论的观点之一,主张:
(1)在立法方面,不再以犯罪状态为分类标准,而是以犯罪人为分类标准,如惯犯和偶犯、改造可能性和改造不可能性;
(二)在司法上,犯罪损害的大小不再是量刑的重要标准,而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者危险性;
(3)在行刑方面,其刑罚应当随着犯罪者反社会性的变化而适当扩大。对不适合监禁的犯人,给予缓刑或者影响教育、强制治疗、保护观察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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