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判处死刑,一般会选择规定的死刑执行时间,那么如何处理死刑执行程序呢?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整理违反死刑执行程序怎么办?回答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死刑执行程序违法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死刑以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法官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体,询问是否有遗言或者信件,然后交付执行人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发现可能出现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的执行应当公布,不得公开。死刑执行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作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死刑执行情况。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在法医确认罪犯确实死亡后作出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死刑(包括死刑前后的照片)。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
(1)死刑犯的遗书、遗言记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的,应当将遗书、遗言记录交给家属,并复制备案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外国罪犯死刑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
二、死刑执行如何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一)执行前发现错误判决的;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改判;
(三)罪犯怀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书面报告批准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并根据发现的情况进行处理。认为原判决有错误的,应当报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
罪犯举报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向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申请死刑缓刑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犯罪 为孕妇的,报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为无期徒刑以下。发现判决无误,或者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的,仍需执行死刑,但经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应当重新发布死刑执行令。
三、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列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这里说的“犯罪的时候”,指犯罪行为的实施,不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当天不满18岁的,即使审判已满18岁,本条的规定也适用。
2.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这里说的“审判的时候”指从拘留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法院的审判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孕妇都不适用死刑。
死刑不适用于上述两种,是指既不能立即判处死刑,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
3.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殊残忍手段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审查期间,以特殊残忍手段死亡的老年人仍然无法避免死刑的适用。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违反死刑执行程序怎么办?问题的详细回答,孕妇和18岁以下的人不适用于我国刑事案件,我国死刑逐渐减少。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