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一些宣布的判决结果中,有些标准不适用于死刑,但很多时候我们不理解这个标准,因为这些规定实际上可以很好地规定,所以什么意思不适用死刑??以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将向您介绍相关知识点。
1.不适用死刑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事政策一直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不成熟,社会经验和社会经验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规定不适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死刑,包括2年不适用的死刑缓期执行。18岁以上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年龄应按公历年、月、日计算。18岁生日第二天以后才认为已满18岁。
2.死刑不适用于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胎儿出生的权利不能因母亲的犯罪而被剥夺。“在审判期间,孕妇”,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犯罪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二、停止执行死刑后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判决的原合议庭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裁定不予批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批准的死刑判决,总统应当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
三、死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即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刑法规定严格限制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还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2年,即缓期执行2年的制度。缓期执行2年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类型,而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缓期执行2年的前提必须与立即执行死刑相同“犯罪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犯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罪犯的悔改表现确定。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审查程序批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还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对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为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必要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的审批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审查权。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然后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出执行死刑的命令,最终检查,防止错误。指挥执行的法官在交付执行人执行死刑前,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体,询问是否有遗言和信件,然后由执行人以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死刑的执行应当公布,但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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