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刑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刑罚,第二种是非刑罚,所以对于职业禁止,他属于中国的附加刑罚吗?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整理关于职业禁止是附加刑吗?回答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职业禁止是附加刑吗?
刑法中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刑罚,另一类是非刑罚。非刑罚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措施;另一类是保安处罚。“在法治国家,如果国家想剥夺公民的法律权益,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惩罚;另一种是保安处罚”。因此,有学者认为职业禁止应设定为资格刑,有学者则认为这是一种保安处分。
保安处罚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设立的刑罚以外的刑法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刑罚有公平报应和威胁犯罪的目的,保安处罚只是为了预防犯罪。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具有惩罚性和社会伦理性的难度,而保安处罚纯粹是为了预防社会危险。保安处罚的特点是以人身危险为基础,通过矫正、影响、医疗等方式改善符合法律条件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职业禁止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被判刑”人,通过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使其失去再犯罪的能力,目的是“需要预防再犯罪”,实现特殊预防的功能。因此,新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安全处罚的特点,其法律性质应属于安全处罚。
其次,职业禁止在总则中规定在第三十七条之后,刑法第三十七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非刑罚性处罚措施,如训诫、责令悔改、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在整个刑罚制度中,在非刑罚条款而非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条款后,立法者也将其视为安全处罚。
二、职业禁止可适用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成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此处的“刑罚”是指主刑中的刑罚,是否包括附加刑?
首先,在主要刑罚的五种刑罚中,职业禁止可以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这两种刑罚有执行之日。管制原则上不需要宣布职业禁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犯下的罪行较轻,可以继续工作并获得报酬;此外,可以宣布禁止,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无期徒刑和死刑需要终身服刑。在执行之日,不可能宣布职业禁止。但是,无期徒刑和死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假释,因此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可以宣布职业禁止。可见,这里“刑罚”是指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实刑。
其次,职业禁止“刑罚”附加刑不应包括在内。原因如下:一是单处附加刑意味着犯罪行为轻微,不适用于轻罪控制。“职业禁止”,根据“举重以明轻”,单处附加刑不应视为此处“刑罚”。其次,我国刑法附加刑执行的特点或性质决定了不能成为这里“刑罚”。罚款和没收财产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其执行日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完成刑罚执行”节点。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足以防止罪犯从事相关职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无需再次适用“职业禁止”。至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或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是对外国人的专属附加刑,没有必要根据预防犯罪的目的适用“职业禁止”。
三、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联系
在《刑法修正案(9)》增加职业禁止之前,在我国行政立法中,法官、律师、教师、医生、会计师甚至导游、保险营销人员、注册测绘师等行业都有前科者的职业禁止规定。刑法修正案(9)第一条规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职业禁止的联系“对其从事相关职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人认为,该款将职业禁止处罚权分开。其他法律法规不规定职业禁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职业禁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需要依照刑法宣告。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行为人因证券犯罪被法院宣告禁止职业的,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决定的,依照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判处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仅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法院不再宣告的,行为人违反的,不构成拒绝执行判决的定罪,不符合法律平衡和协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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