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当中,有期徒刑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种类。那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35年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有期徒刑数罪并罚35年
犯罪分子犯有多种罪行,各罪行刑期不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后最终判处的刑期总额不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缓期执行死刑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有数罪判处附加刑的,仍必须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下新罪,以前未执行的刑罚为基础,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甚至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抵消刑期一日。所谓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之日。
二、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数罪并罚,我国刑法采用了限制加重、合并和吸收的原则。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理论界和实践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逐一执行、吸收和抵消。当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三种或者两种不同的刑罚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依次执行拘役和控制。
吸收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拘役。当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三种或者两种不同的刑罚时,不同的自由刑首先转换为同一较重的刑罚,即将控制和拘役转换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转换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前拘留的规定计算的,即两天监禁转换为有期徒刑或者拘留一天,拘留一天转换为有期徒刑一天。
三、有期徒刑期限及刑期计算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有两个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缓期死刑的,在缓期死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以达到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了新罪。以前未完成的刑罚为基础,实际刑期可以超过15年甚至20年。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拘留的,拘留一天抵消一天的刑期。所谓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发布执行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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