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将告诉你一个男人强奸了一名妇女11起死刑案件,希望能提醒那些迷路的羔羊。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8年3 月2日起,杨通过预谋,选择张掖郊区偏远路段,夜间行人稀少,过路妇女抢劫、强奸、抢劫犯罪,违背妇女意愿,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抢劫、强奸、抢劫犯罪,依法处罚。
33岁的杨只受过小学教育。1996年,他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他仍然不想悔改,继续作恶。2004年4月22日至2008年3 月2日,杨选择在张掖郊区偏远路段和夜间行人稀少的地方蒙面等候。他用捏脖子、布条、蒙眼等手段抢劫、强奸、抢劫过路妇女。他抢劫了13起,既遂10起,未遂3起,抢劫了现金、手机等物品。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强奸、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而杨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该犯作案时间跨度长,呈连续性,手段凶残,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致使多名妇女身心健康遭受巨大伤害,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因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记者了解,2004年蒙面色狼抢劫、强奸案发生后,甘州区公安局立即成立工作组,根据描述、现场调查和提取物证检查手段,认定为同一人犯罪,同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调查工作。然而,由于许多受害者在案件发生后没有报告或报告时失去了重要的证据,导致了破案的机会和物证的丧失,给调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多年来,该案没有取得突破,罪犯多次成功,非常傲慢。
2008自20年以来,甘州区公安局已将此案纳入重点调查案件重新部署,警方在犯罪期间和频繁路段蹲下,最终于同年3月2日晚逮捕了杨,并当场缴获了自行车、羊毛帽、眼布等犯罪工具。
杨曾因盗窃罪入狱,生活经历极其复杂,因此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面对警方的审讯,他拒绝承认。为此,调查人员对生物证进行了检查和比较,找到了杨的住所,并及时从他的出租房屋中搜查并缴获了被抢的手机和赃款存折。经过一个月的竞争,面对铁的事实和证据,杨终于解释了强奸和抢劫妇女五年的犯罪事实。
刑事律师:男子强奸妇女11起被判死刑
2020-03-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