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法院判处罪犯死刑后,如果罪犯上诉,将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终做出相应的审计结果,让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带来谁行使死刑批准权?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内容。
1.谁行使死刑批准权?
死刑批准权是审查和批准死刑案件的权力。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权力之一。《中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除最高法院判决外,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报最高法院批准。但是,最高法院必要时,应当将其批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二、死刑判决标准
(1)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2)18岁以下的人和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死亡的除外。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限,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情况决定限制减刑。
三、死刑的特点
(一)惩罚性: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
(二)威慑: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三)安抚:安抚受害者遗族。
(四)针对性:现代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罪犯。
(五)维护: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人类道德底限。
(六)残酷: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
(七)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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