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类型的刑罚处罚。主刑是被告在判处有罪并将被处以刑罚时选择的处罚。附加刑属于主刑,什么是刑法附加刑?,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网的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刑法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又称从刑,是适用于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适用时,一种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有9种刑事类型。其中,主要刑罚有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如何“考虑”财产状况
(1)被告财产丰富,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因为被告财产丰富,既不能表明犯罪的非法增加,也不能表明犯罪的责任增加;
(二)因同样原因,被告人的贫困不能成为减轻责任刑的情节;
(3)被告财产丰富,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因为不太可能有钱人犯罪,穷人犯罪的可能性小,再犯罪的可能性与他们的财产无关;
(4)被告的贫困是为了减少其预防性刑罚的情况。对贫困被告处以高额罚款,不仅难以执行罚款,而且引起被告的不满,难以促使他悔改。此外,高额罚款可能会促使被告再次实施财产犯罪,因此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因此,在裁量罚款时,贫困被告应当减少罚款金额。综上所述,所谓的罚款应考虑犯罪财产状况,是指犯罪人不能支付责任刑,必须减少罚款金额,而不是在犯罪人富裕的情况下,根据责任刑确定的罚款金额。
三、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等问题
罚款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缺点的惩罚方法。在应用罚款时,我们必须注意发挥其积极功能,避免消极功能。我认为,为了克服罚款的缺点,解决执行罚款的困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决定罚款数量时,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潜在的经济能力;有经济能力的,应当判处适合犯罪的罚款;明显无能力缴纳罚款的,不得判处罚金或者少量罚款。该措施旨在克服罚款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性;
(2)实行解释罚款来源的制度,避免亲属支付,防止犯罪分子以非法所得支付罚款。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处以罚款;即使必须处以罚款,也应当免除罚款。该措施旨在克服罚款可能违反罚款的专属缺陷,克服犯罪分子因不能支付罚款而再次犯罪的现象;
(3)应加强对营利性和利欲性犯罪的适用,并增加罚款金额。本措施旨在防止营利性和利欲性犯罪者继续以罚款为必要费用;
(4)少付一次,多分期付款,指定付款期限相对较长,不得太短(不超过3年);即使罪犯有能力支付一次,也应分期付款。本措施旨在延长罚款的效果,克服罚款效果差、效果小、执行困难的缺陷;
(5)适当扩大延期付款范围,对收入不定期或限制收入时间的罪犯实行延期付款制度。这一措施也有利于克服执行罚款的困难;
(6)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的财产,应当提前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如依法冻结、查封等),防止犯罪人或者其家属转让财产,难以执行罚款。
综上所述,附加刑不能单独惩罚被告,因为顾名思义,它是一种附加刑,这意味着它可以根据被告的具体犯罪事实来决定。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边为您整理的什么是刑法附加刑?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