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犯罪后,往往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中国法律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刑。主刑的附加刑有哪些?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看看。我相信这会对你有帮助。
一、主刑附加刑包括哪些?
主要刑罚包括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罚也可以独立适用。量刑必须以刑法为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是否被判刑、判处什么刑、判处严重程度以及如何执行刑罚。
二、主刑类型
《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类型如下:(1)控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第三十八条规定,控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根据犯罪情况,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地点、接触特定人员。
三、法院附加刑是什么意思?
附加处罚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要处罚的处罚方法。其特点是可以独立和附加适用。附加处罚包括:(1)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处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款是一种惩罚方法,而不是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是一种强制罪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支付金钱的处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有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所有附加财产也是中最重要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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